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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6-04-22 14:55:19 浏览次数: 【字体:

 

豫林院〔2013〕4号

 

关于印发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系部、各处室(馆、中心)、学生各班: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8月2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意见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

                          2013年8月26日

 

附件1: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学年每学期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劳动、实习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学生干部允许最低一门单科成绩低于规定分数5分(学生干部指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总支)委员);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生活俭朴,身心健康,上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第三条  评审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当年划拨到我院的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到各系(部);

2、高职二、三年级学生根据学院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需向系部提供申请学生上学年综合表现书面鉴定并签署意见;

3、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初审,对申请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按综合成绩排序,公示后向学院等额推荐本系(部)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4、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并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意见,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拟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5、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拟定获奖励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如更换人选再次公示。

6、将正式确定的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报送省林业厅和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评审上学年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款项拨付到校后,学院在一周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当年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地申请,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评审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做到认真核实,彻底弄清,确保国家奖学金者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八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起执行。

 

 

 

 

 

 

 

 

 

 

附件2: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每学期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劳动、实习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学生干部允许最低一门单科成绩低于规定分数5分(学生干部指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总支)委员);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上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通过了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符合学院困难生条件,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条 评审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当年划拨到我院的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和各系部评先工作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2、高职二、三年级学生根据学院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需向系部提供申请学生上学年综合表现书面鉴定并签署意见;

3、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初审,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按综合成绩排序,公示后向学院等额推荐本系(部)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4、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并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意见,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拟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5、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拟定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如更换人选再次公示;

6、将正式确定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分别报送省林业厅和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拨付到校后,学院在一周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评审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做到认真核实,彻底弄清。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起执行。

 

附件3: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上一学年中无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须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从学校勤工俭学安排。

8.无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或其他挥霍浪费行为。

二、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等助学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孤残、单亲家庭的子女;

2.烈士子女

3.父母一方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

二等助学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家中劳动力少,收入微薄;

2.父母下岗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三等助学金:满足基本申请条件者可以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情况的学生按下列顺序优先:

1.获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者;

2.获国家、省、市级学科(技能)竞赛、体育、文艺等比赛前三名者;

3.上一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靠前者;

4.担任学生干部者。(学生干部指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总支)委员)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特殊困难生)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困难生)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一般困难生)每人每年2000元;

学院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助学金评审管理办公室集中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送校财务处造表,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按学期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划拨我院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到各系部。学生处将根据各系部资助工作情况调整比例。

第五条 认定程序和时间

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如实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上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   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部在向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须上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系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等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七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其  他

(一)受资助学生每学期结束应向所在系部递交生活与学习方面的书面总结。

(二)对于已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一旦发生以下不良现象,学校有权停发或缓发助学金。节余部分用于下年度学生助学金。

1.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终止资助。

2.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或不在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凡在同一学年享受减免学费等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金额之和超过3000元的学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9月起执行。

 

附件4: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文件精神,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我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促进我院招生、教学、管理、就业工作的开展,形成规范的良性循环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具有我院全日制中职(含五年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三)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四)学院按照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和形式: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月发放,每月150元。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专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报程序:(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一)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院直接将名单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二)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四)学生填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给班主任进行班级初评,填写班级审核意见、签字,并汇总申请人名单后交给系(部);

(五)系(部)对各班级所报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签字,并填写本系(部)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助学金评审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名额。

(六)经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六)学院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前报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等候资助通知。

各系部在向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须上报本系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审核意见等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助学金管理:

(一)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建立资助学生档案,由学院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时间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财政厅统一发放资金到受助学生中职卡中。

(二)对于已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一旦发生以下现象,学院有权停发或缓发助学金。

1.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有违法行为者,学院有权终止资助。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转学或不在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处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配备1名专职人员,专门从事计划上报、信息采集、标准评定、微机管理、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

七、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起执行。

 

 

 

 

 

 

 

 

 

附件5: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中职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文件精神,对我院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对象包括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1.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院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后在校城市学生的10%比例确定。各个班级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南水北调库区移民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我院各专业实际收费进行免除。

三、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免学费对象在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1.每学期开学时,各系部应及时向新生宣传免学费政策,详细告知学生申报时限、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2.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的确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涉农专业学生由学院按《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32类涉农专业直接将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班级等信息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3.申请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两个程序:

一是学生申请。申请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含县镇)学生提供户口本(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二是学院评审。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上报系部,由系部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认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20   年   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统计汇总并加盖学院印章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审核批复的免学费名单,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院要将《免学费通知》和《20   年   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起执行。

 

 

 

 

 

 

 

 

 

 

 

 

 

 

 

 

 

 

 

 

 

  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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