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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成品片直接进入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姚海雷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4-15 18:45: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每学期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劳动、实习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学生干部允许最低一门单科成绩低于规定分数5分(学生干部指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总支)委员);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上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通过了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符合学院困难生条件,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条 评审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当年划拨到我院的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和各系部评先工作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2、高职二、三年级学生根据学院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需向系部提供申请学生上学年综合表现书面鉴定并签署意见;

3、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初审,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按综合成绩排序,公示后向学院等额推荐本系(部)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4、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并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意见,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拟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5、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拟定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如更换人选再次公示。

6、将正式确定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分别报送省林业厅和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拨付到校后,学院在一周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评审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做到认真核实,彻底弄清。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七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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